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地税局明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其属下一分公司近日开展业务时需要李先生提供担保。
在李先生的担保下,分公司顺利完成了业务,分公司为了感谢李先生,给他支付了20000元报酬。可是李先生实际拿到的酬金只有16000元,近日李先生就此向地税局咨询。
针对此问题,广州地税局回复称,: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因此,李先生提供担保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20000×20%)。该笔税款已由李先生属下的分公司代扣代缴。 本法规出自于: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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