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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用建造中的房屋作抵押担保有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5-30 10:23:39 【字体:

来源:(今日安报)


    信阳市霍先生来电咨询:允某开办了一家房地产公司,他在建房(经合法审批)过程中,向我提出借款50万元。考虑到多年的交情,我答应了王某的借款请求,但为防止意外我要求允某提供担保。允某就以正在建设中的两套房作担保,我就与其签订了抵押协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现在房子建好了但是他却说没有钱还我。请问,允某用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作抵押是否有效?


    答: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由此可见,我国《担保法》对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可否担保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所以,允某以依法获准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向你抵押借款,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认定抵押有效。
  
本法规出自于: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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