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从7月1日起,纳税人进行纳税担保又有新办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纳税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适用纳税担保:第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于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第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扣缴义务人因缴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适用本《办法》提供纳税担保。
本法规出自于:北京现代商报
|